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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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决议用投票法,列席员过半数意成

    一、院议员各有请求;

    众议院解散,参议院

    第条无论何院议员。

    第六条国议事,院各一议案,院。

    第条 国

    第六条院议员得兼武官吏,国务员此限。

    第条众议院国务员有违法,得列席员意弹劾

    第条众议院各选举区议员组织

    第条国牒集,有左列

    第一条众议院统、副统有谋叛,得议员列席,列席员意弹劾

    第九条院议员除现犯外,非得各院或国委员得逮捕或监视。

    第议事公得依政.府请求或院议秘密

    第九条国议定,院一致成。一院否决议案,

    第八条议事,列席议员过半数意决数取决

    第九条华民国民有集、结社由,非依法律受限制。

    第院各设议、副议,由院议员互选

    国民教育,为修

    第七条院议员得提国务员,或请求其院质

    一院停

    第一条国及闭统牒集

    第华民国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权。

    第华民国民依法律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第华民国立法权,由国

    第章国委员

    判决统、副统有罪,应黜其职,其罪刑,由最法院定

    第条国期为得延

    第七条院非各有议员额过半数列席,议。

    前项审判,非列席员意,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第六条院各受理国民请愿。

    第华民国民有言论、著作及刊由,非依法律受限制。

    第条参议院法定最方议及其选举团议员组织

    第章国

    第院议员选举,法律定

    第九条华民国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义务。

    第院各得建议政.府。

    第六条华民国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权。

    第九条众议院议员

    院议员因现犯被逮捕,政府应即将理由报告院或国委员

    第一条华民国民有仰宗教由,非依法律受限制。

    第华民国民依法律有诉讼法院权。

    、国委员请求;

    第条众议院国务员,得为决议。

    第七条院议员资格,各院得审定

    判决国务员违法,应黜其职,并夺其公权,有余罪,付法院审判

    第华民国财产所有权受侵犯,公益,依法律所定。

    第八条华民国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义务。

    第八条院议员言论及表决,院外负责

    第条国及闭

    第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统、副统及国务员。

    第七条华民国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义务。

    第一条国参议院、众议院构成

    、政府

    第院议员岁费及其公费,法律定

    第八条参议院议员期六,每改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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