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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脸幸福地进入梦乡。

    之后双方一共四人还有说有笑离开KTV,直到半个月后,我接到民雄分局

    的电话通知,说我是妨害性自主嫌疑人,需要到分局做个笔录。

    我头脑一片空白,随即浮现的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警询笔录的效力,其实是可

    以不用去做这件事,可以直接等到地检署开侦查庭再做笔录;不过我心想我没做

    错事,为了表示心中的坦荡荡,便在时间前往做了笔录。

    回来没多久,阿祥几乎是哭着打电话给我,他说他坦承跟娜娜说Lxs

    是租的,他现在身为全职考生,毫无收入,准备的也只是年底的五等特考,是司

    法特考钱最少的,娜娜就变了一个模样,然后对于那天晚上的经历愈想愈不对劲

    ,就去告了我们两个!我回想当天的情景,因为不是施以强制力,所以不可能被

    告刑法22条的强制性交;娜娜意识还比我和阿祥清楚,也不可能是225的

    趁机性交,那她到底是告哪一条?由于警局也不会直接说涉嫌触犯哪条法律条文

    ,只会告知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所以阿祥和我忐忑地过了几天,无心生活,

    整天都在研究当天到底出了什么事。

    「我爸妈想要和解,他们说法院那种地方少去为妙。」

    事实上我们涉嫌犯的罪都是非告诉乃论,也就是对方无法撤告,顶多因为达

    成和解而轻判,但我们人生一定会留下污点了。

    「那我们当初干嘛念法律?我认为你我都没有错,等开庭!」

    我有万分之9999的把握我们可以全身而退,尤其是我还有以前的学校教

    授可以谘询。

    地检署开完庭之后,我才知道我和阿祥涉嫌犯的不是强制性交,也不是趁机

    性交,而是刑法222条的加重强制性交,因为我们是两人以上共同犯之!因为

    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犯罪,由

    于被告逃亡可能性大等种种原因,检察官竟然对我们声请羁押!以前大三念刑事

    诉讼法时,每个刑法教授都在靠夭重罪羁押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根本就是押

    人再取供等等,结果真的发生在我身上时,我还是鼻子摸摸被关进了嘉义看守所。

    名义上是羁押,待的是看守所,但事实上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看守所裡面其

    实也有一大部分是应该进监狱执行的罪犯,所以我和一堆烟毒犯、诈欺犯一起关

    了两个月,直到羁押期满。

    一进去就在监所管理员(犯人称他们为「主管」)有意无意的洩漏之下,同

    学们」(也就是犯人)都知道我是因为妨害性自主进去的,便称我「香蕉」(ㄍ

    ㄧㄣㄐㄧㄡ),虽然不能直接打我,但咒骂和刁难从未停过。

    监狱内没有什么可以用来自杀的物品,虽然我不只一百次想要自杀;可是阿

    祥自杀成功了。

    他踩在盥洗用的磨石子花岗岩水槽,往遮住如厕用的蹲式马桶(俗称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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