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条国
委员
,
每
国
常
闭
前,由
院各
议员
选



委员组织
。
第

条国
委员
议事,
委员
额




列席,列席员





意决
。
第

条国
委员
国
闭
期
除
使各
条所定职权外,得受理请愿并建议及质
。
第

条国
委员
须将经过事由,
国


始报告
。
第六章
统
第

条
华民国
政权,由
统
国务员
赞襄
。
第
六条
华民国
民,完全享有公权,


岁
,并住居国




者,得被选举为
统。
第
七条
统由国
议员组织
统选举
选举
。
前项选举,
选举
数




列席,用无记
投票
,得票
投票
数

者为当选,
次投票无
当选
,就第
次得票较
者
决选
,
得票过投票
数
半者为当选。
第
八条
统
期
,
被选,得连
一次。
统
前

,国
议员须
集
,组织
统选举
,
次

统
选举。
第
九条
统就职
,须为左列
宣誓:“余誓
诚,遵守宪法,执

统
职务,谨誓。”
第六
条
统缺位
,由副
统继
,



统期

止。

统因故
执
职务
,
副
统代理
。
副
统
缺位,由国.务.院摄
其职务。
国
议员





集
,组织
统选举
,
次

统
选举。
第六
一条
统应



解职,
届期次

统尚未选
,或选
尚未就职,次
副
统亦
代理
,由国务院摄
其职务。
第六
条副
统
选举,依选举
统
规定,

统
选举


。
副
统缺位
,应补选
。
第六
条
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
。
第六
条
统为执
法律或依法律
委
,得发布
令。
第六
条
统为维持公共治安,或防御非常灾患,
机
急,
召集国
,经国
委员
议决,得
国务员连带责
,发布
法律有
等效力
教令。
前项教令,须
次期国


七
请求追
,国
否
,即失其效力。
第六
六条
统
免
武官吏,
宪法及法律有特
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六
七条
统为民国陆海军
元帅,统率陆海军。陆海军队
编制,
法律定
。
第六
八条
统
外国为民国
代表。
第六
九条
统经国

意,得宣战,
防御外国攻击
,得
宣战
请求国
追
。
第七
条
统缔结条约,
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
条约,非经国
意,
效力。
第七
一条
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
国
委员
为无戒严


,应即为解严
宣告。
第七
条
统颁予荣典。
第七
条
统经最
法院
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

弹劾事
判决,非经国
意,
得为复权
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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