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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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国委员前,由院各议员委员组织

    第条国委员议事,委员列席,列席员意决

    第条国委员使各条所定职权外,得受理请愿并建议及质

    第条国委员须将经过事由,始报告

    第六章

    第华民国政权,由国务员赞襄

    第六条华民国民,完全享有公权,,并住居国者,得被选举为统。

    第七条统由国议员组织统选举选举

    前项选举,选举列席,用无记投票,得票投票者为当选,次投票无当选,就第次得票较决选得票过投票半者为当选。

    第八条被选,得连一次。,国议员须,组织统选举选举。

    第九条统就职,须为左列宣誓:“余誓诚,遵守宪法,执职务,谨誓。”

    第六统缺位,由副统继统期止。

    统因故职务统代理

    副缺位,由国.务.院摄其职务。议员,组织统选举选举。

    第六一条统应解职,届期次统尚未选,或选尚未就职,次统亦代理,由国务院摄其职务。

    第六条副选举,依选举规定,选举统缺位,应补选

    第六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

    第六统为执法律或依法律,得发布令。

    第六统为维持公共治安,或防御非常灾患,急,召集国,经国委员议决,得国务员连带责,发布法律有等效力教令。

    前项教令,须次期国请求追,国,即失其效力。

    第六六条武官吏,宪法及法律有特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六七条统为民国陆海军元帅,统率陆海军。陆海军队编制,法律定

    第六八条外国为民国代表。

    第六九条统经国意,得宣战,防御外国攻击,得宣战请求国

    第七统缔结条约,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条约,非经国意,效力。

    第七一条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委员为无戒严,应即为解严宣告。

    第七统颁予荣典。

    第七统经最法院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弹劾事判决,非经国意,得为复权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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